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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审判兼顾执行 执源治理求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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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26 10:01:0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商事纠纷案件数量显著增加,如何从源头化解,避免纠纷通过执行程序解决?为此,靖江法院民二庭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树立“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通过诉中实质解纷+诉后及时督促,积极促进债务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着力让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案结事了,切实让矛盾化解在执行程序之前,从源头降低案件执行率。

针对新受理案件,民二庭坚持抓前端、促调解、快履行。近日,民二庭圆满调解一起涉14名被告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达成由被告靖江某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某公司282万元的调解方案。


原告南京某公司诉至靖江法院,要求14名被告对靖江某制造公司欠款642万元承担责任,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在开庭前,多名被告致电承办人询问银行存款被冻结事宜。承办人抓住时机,在开庭前多次通过电话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双方最后握手言和,既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也促进了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审理阶段的小标的案件,民二庭加强实质解纷,杜绝做出无效调解,坚持“法结”“心结”同解,尽量促使当事人当庭履行完毕,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当事人上诉案件,民二庭亦秉持案结事了的理念,进一步摸清症结,对有钝化矛盾的案件,及时组织双方调解,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力争促成双方判后和解。



原告(反诉被告)靖江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无锡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靖江某科技公司就价款100余万元诉至靖江法院,被告无锡某公司就质量问题提出反诉,主张了退货等诉讼请求。靖江法院判决后,无锡某公司提起上诉。在判后阶段,承办人了解到无锡某公司对本诉、反诉的判项均无异议,但由于货款回笼慢,无法一次性给付价款,希望能分期付款等。

承办人逐项分析利弊,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分期付款、产品折价的和解协议,无锡某公司也撤回了上诉。




原告(反诉被告)靖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也同样在判后阶段,经过靖江法院从中协调,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并以被告一次性给付575万元而给纠纷画上圆满句号,大大为企业减轻了讼累,降低了诉讼成本。





下一步,靖江法院民二庭将继续深化执源治理,在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延伸审判职能,创新调解机制,探索更为彻底和有效的解决纠纷方式,从源头预防、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靖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