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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预惩戒”典型案例(一)——工伤医疗报支难 限高预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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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25 10:40:55 打印 字号: | |

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由于各种原因有消极履行或者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情形,在后疫情时代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当下,靖江法院创新工作方式,努力以高水平司法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力求在强制措施的“刚”和善意文明的“柔”之间找到平衡点。针对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抗拒执行、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等行为,靖江法院积极探索“预惩戒”制度,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等不同程度合理适用“预惩戒”措施,“预惩戒”包括预罚款、预拘留、预限制消费(以下简称“预限高”)、预纳入失信名单(以下简称“预纳失”)以及涉嫌拒执罪预告知。作为一种预警式、教育式的执法手段,能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降低强制执行带来的社会成本,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靖江法院现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挑选五起“预惩戒”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工伤医疗报支难 限高预警执行快



基本案情

童某与靖江某建设公司发生工伤待遇纠纷,因工程所在地在如皋,童某遂向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时,该建设公司委托该项目负责人参与了仲裁,经该委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建设公司支付童某医疗费、护理费等15000元,并协助童某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报支手续,报支后由童某享受,双方余无争议。

  达成调解协议后,建设公司项目部支付了赔偿款,但一直未协助童某办理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报支手续,童某向靖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靖江法院了解到,因为医疗报销手续需要该建设公司的盖章证明,但项目部负责如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一直未向公司报告,所以才未能提供盖章证明,导致童某无法正常报支。

  法院向建设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但未能引起该公司的足够重视,还是未及时办理。法院认为群众利益无小事,经研判认为,该建设公司系靖江本地较为知名的大型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等级较高,可以通过“预限高”促使其快速解决,随后靖江法院向该公司发出“预限高”告知书。收到告知书后,该公司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专人协助童某办理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报支手续,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涉企执行案件中,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商务洽谈、出行住宿乃至生产经营等造成不利影响。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预限高”措施展现了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它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努力将对企业的影响降至最低。

 
责任编辑:靖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