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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延伸审判职能:靖江法院刑庭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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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4-12 10:11:16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早日回归社会,近日,靖江法院刑庭组织党员干警与前进社区联合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座谈会,对矫正人员进行回访,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用实际行动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

回访过程中,刑庭庭长黄颖宏与参加座谈会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一对一沟通,询问他们服刑过程中是否在工作、生活上遇到困难需要解决,同时听取服刑人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社区矫正人员畅所欲言,纷纷表示他们非常感谢法院的关怀爱护,经过这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已经充分认识到了错误,今后一定努力学习法律,敬畏法律,决不再做触碰法律底线的事。

座谈会最后,黄颖宏就缓刑考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申,教育社区矫正人员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社区矫正司法机关的工作,不再做违法犯纪的事,同时要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培养社会责任感,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或考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回访教育,倾听群众诉求,解决群众实事,努力营造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责任编辑:靖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