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靖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已受理江苏双宝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宝塑业公司)、江苏双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宝科技公司)、靖江市德迈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迈尔公司)破产清算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由评审工作小组对工作方案进行评分,确定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并采用摇号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
企业基本情况:双宝塑业公司、双宝科技公司分别于2004年8月25日、2009年2月24日经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靖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住所地位于靖江市新桥镇永兴南路。双宝塑业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未履行完毕执行案件共4件、执行标的额74295195元,双宝科技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未履行完毕执行案件共8件、执行标的额154492084.70元,上述两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德迈尔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经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住所地位于靖江市新桥镇太南3组(四墩子南首)1-10幢。2016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16)苏1282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德迈尔公司对双宝科技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靖江支行)借款本金860万元及利息在最高额864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德迈尔公司及其他债务人均未履行判决义务,农行靖江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德迈尔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报名条件:一、报名机构限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各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及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个人;二、有一定破产管理工作经验;三、近5年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四、2018年、2019年度在本院未有被指定管理人后又弃权的情况;五、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六、参与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含联合报名体)已是靖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或已经申请成为临时会员,否则,视为放弃参加管理人选任。
报名方式:有意成为本案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请于2020年6月28日下午5时前(收到时间)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的《破产清算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式八份。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申报人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工作计划、管理建议、经费保障、报价方案、在办破产案件数量和进程等;接收相关信息的联系人及手机号码,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送达地址。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可以两家联合报名参与本案破产重整管理人的选任,并通过拟委派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所属的中介机构统一提交《方案》。
本院将组成管理人选任评审工作小组,对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交的《方案》进行评审打分,遴选出前五名参加摇号,确定一名破产管理人,一名备选管理人。申报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在接到本院电话或短信通知后,应委派人员携带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准时到达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任,未按时参加的,视为放弃选任。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顾敏
联系电话:0523-84993756
送达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5号靖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监督电话:0523-84993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