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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中院关于依法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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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2-15 23:36:31 打印 字号: | |

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治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发布本公告:

一、凡本市辖区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尚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2月28 日前主动到执行法院履行法定义务。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法律程序删除失信记录。

二、尚未履行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主动到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并提供现住地址及联系方式,保证法院能随时传唤到庭;名下财产状况及住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执行法院报告。对拒不报告或未如实报告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视情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三、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内,人民法院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如发现被执行人在上述和解履行期限内有规避执行行为,可能影响其履行能力的,将依法予以惩处。

四、尚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一律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否则,经查证属实,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执行人如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存在拒不履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将向其所在单位、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予以通报,建议相关部门对其作出处理。

六、对存在拒不履行行为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保持高压态势、依法进行常态化、精准化打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妨害公务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申请执行人及广大社会公众向全市法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并协助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自觉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

  特此公告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2月15日

监督举报电话: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0523-89555110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0523-86391643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0523-88846735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15996019353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0523-89691975

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0523-87891046

靖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0523-84993823

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局:0523-83329504


 
责任编辑:靖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