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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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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2-15 23:33:14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具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有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

5、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6、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7、有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8、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9、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10、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11、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1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13、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14、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的诉讼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在法庭上发言要经审判长允许,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中途退庭;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有义务带证人出庭作证。

4、必须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5、必须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靖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