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具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有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
5、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6、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7、有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8、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9、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10、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11、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1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13、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14、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的诉讼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在法庭上发言要经审判长允许,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中途退庭;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有义务带证人出庭作证。
4、必须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5、必须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