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递交的一般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印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是公民的应递交公民户口薄或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等;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内容规范填写。
三、起诉状的内容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工商登记证号、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四、原告在起诉民事案件时,或反诉人在反诉时,除提供一般证据外,还须依照各自不同的诉讼请求内容,分别提供必要的证据:
(一)离婚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口薄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关于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证明)。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和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生活状况;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据。
4、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明:即应填写家庭财产清单,写明具体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来源、现在何处、属婚前还是婚后等情况;有储蓄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帐号、户名、存入日期、金额、种类、期限、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证据;还应提供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如果是租赁的房屋还应提供租赁合约。
6、对一方有过错的,应提供有关过错的证据。
7、涉及精神病人及其他生理缺陷离婚的,应分别提供精神病医院的鉴定证明、就诊病历。
8、如果以前曾进行过离婚诉讼,应提供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有关材料。
(二)抚育、抚养
1、存在抚育、抚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如系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3、提供双方经济收入、家庭状况、经济负担和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4、原告有特殊需要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三)赡养
1、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原告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关于原告每月经济收入及身体状况的证明。
3、提供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据。
4、原告提出要求解决住所的,应提供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及被告住房状况的证明。
5、要求变更赡养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文书。
(四)借贷
1、借贷合同或借据。
2、口头借贷,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姓名、单位、住址或债务人承认借贷关系的证据。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收据或有关证据。
3、已给付利息的,应提供证明单据。
4、债务人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明材料。
5、有担保人的,应提供证明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等有关证明。
6、有连带责任人的,应提供证明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材料。
(五)买卖
1、买卖合同或协议书。
2、标的物和名称、数量、质量、价格、用途、处所、图片、现状等情况的证据材料。
3、已经付货款的,提供汇款单据、购物发票、收款凭证等。
4、对质量有争议的,提供质量标准要求的证据。
5、对价格有争议的,提供物价部门的审核意见书。
6、追偿损失的,提供损失清单货估价证明材料。
(六)房屋买卖合同
1、提供商品房买卖或预售合同或转预售合同书。
2、预售方应提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营业执照。
3、提供预售房建设情况及预购方预付房款数额、定金等证明材料。
4 、提供已付购房款房屋质量问题、面积误差等证明材料。
5 、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
(七)人身损害赔偿(含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1、纠纷的起因,被告过错,损害事实的依据、要求赔偿数额及计算依据。
2、受损害现场、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及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通知书)。
3、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至一百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特殊侵权赔偿诉讼的受害人,应提供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4、法医鉴定书、医院病历、医药费单据和准许休息天数的证明、
5、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医院准许专事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
6、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应提供误工证明及受害人每月经济收入情况;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7、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车、船票等凭证。
8、要求给付营养费的,应提供医院证明。
9、受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应提供亲属关系的证明,丧葬费凭证及清单,受害者生前抚养情况的证明。
10 、受害人伤未痊愈,需继续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复检伤情的证明材料。
11、受害人致残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残废证明书。
12、被告赔偿能力的证明材料等。
(八)财物损害赔偿
1、财产所有权证明(发票、付款凭证或有关证明)。
2、纠纷的起因,被告过错责任,损害事实的依据,要求赔偿额及其计算依据。
3、在场见证人的姓名、单位及住址。
4、受损害现场、实物的照片,示意图,有关部门的鉴定及证明及证人姓名、证明财产原状证据或修理费单据、修缮证明等。
5、财产不能修复使用的,提供价值证明材料。